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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260/2008-00020 信息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08-08-10
文号: 灌政办发〔2008〕109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县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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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对县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参保人群范围
将具有我县县城区学籍、且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在校学生以及在我县县城区长期居住的非新型县城区户籍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外来人员,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二、提高政府补助标准,降低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
1、城镇一般居民筹资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60元提高为200元,其中一般居民省、县政府补助每人每年由100元提高为140元,个人缴纳60元不变;具有我县城区户籍且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居民、持有《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二级以上)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省、县政府补助每人每年由120元提高为160元,个人缴纳40元不变;在我县城区长期居住的非本县城区户籍的外来人员个人每年缴纳200元。
2、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仍为160元,其中,政府补助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为140元,个人缴纳由60元降低为20元。
三、降低住院起付标准,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县内住院:参保居民在县内定点医院(一级、二级)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300元调整为200元;
2、转外住院:参保居民在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800元调整为600元。
3、参保居民年度内医疗总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50000元提高到60000元。
四、取消个人账户,扩大门诊支付范围
取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40元个人账户,扩大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的支付范围。
(1)将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居民在门诊进行MRI、CT、心脏彩超、动态心电图、胃镜、肠镜、碎石等检查、治疗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支付60%。
(2)将门诊慢性病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居民患有高血压病Ⅱ、Ⅲ期、糖尿病、肺心病、癫痫、帕金森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梗塞)等在门诊治疗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200元以上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
(3)增加门诊大病病种:将参保居民患有白血病、精神分裂症在门诊治疗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支出范围,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
五、将生育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采取定额结算的方式:
(1)正常分娩(平产):450元;(2)剖宫产:1100元。发生费用低于以上规定金额的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支付。
六、调整缴费办理时限
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度的缴费时间由10月1日至12月20日调整为9月1日至11月30日,其他时间参保缴费的只能享受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七、其他
调整后的县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八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调整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1日印发
共印:60份